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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天下!出售固定資產增值稅_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發稿時間:2023-03-04 23:57:28 來源: 互聯網

      1、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資料圖】

      2、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4、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 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6、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

      7、2、 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么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8、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0、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責任編輯:admin

      標簽: 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 進項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